2010年1月,四川成都市民王先生与一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在龙泉驿区购买了一套价值37万元住房。按约定,应在2011年12月30日前交付房屋。并于交付之日起300日内,办理房产证。
2011年12月30日,房地产公司向王先生交付了房屋,按照合同约定本应在2012年10月25日前拿到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但王先生一直没有等到。
2014年7月,王先生和其他业主经多方打听了解到,不能按时办证,是因为房地产公司在修建小区时超建了面积,而且没有按照规划修建足够的停车位。对此,龙泉驿区规划管理局对其作出罚款59.7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对车位不满足规划要求的部分进行整改。
2014年9月29日,王先生终于取得了房产证。此时,按与地产公司的约定已经逾期704天。逾期办证,王先生和其他业主拿着合同,向房地产公司提出了赔偿要求。2015年2月9日,房地产公司向全体业主承诺,将于2015年10月31日前向业主赔付逾期办理房产证的各项损失。
然而,业主们并没有如期收到房地产公司的逾期办证损失,于是,王先生将该房产公司告至法院。法院在查明事实后,判决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王先生支付违约金7860.23元。
目前,该小区435户业主先后分了三批,将房地产公司告至法院。法院通过调解和判决两种方式进行了处理。针对具体情况,业主们获得了数额不等的赔偿,其中,单个业主获得最高的赔偿为3万多元。435户业主共计获得四百多万元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