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市场主体法制责任提升投资者法制意识 综合

法律法规网 花火
法律法规网 优讯网  法律法规网 2016-11-26 13:12:00

为提高市场主体法制观念,增强投资者法制意识,持久地开展公平在身边投资者教育宣传活动,在今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到来之际,山西证监局组织开展以深化市场主体法制责任,提升投资者法制意识为主题的投资者法制宣传月活动。并从即日起推出投资者法制宣传教育报纸专栏,主要包括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近年来资本市场法制建设的主要成就、上市公司及债券市场主体法制责任、揭示实践中出现的非法证券期货经营活动等。

希望通过大力宣传证券期货市场相关法律法规和典型案例,使市场各方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明晰资本市场监管要求,增强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同时,帮助广大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更好地了解资本市场,认识资本市场,树立法制是投资者的保护神维权意识,提高风险识别和自我保护能力,从而促进山西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资本市场首道防线

随着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和证券期货新品种、新业务涉及的交易关系愈加复杂,广大投资者在专业水平、风险承受能力、风险收益偏好等方面都存在很大差异,对金融产品的需求也不尽相同,资本市场的长期稳定发展需要投资者的专业化程度和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相匹配。因此,在资本市场发展实践中必须建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注重对投资者进行分类管理,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投资者。

2009年以来,中国证监会陆续在创业板、金融期货、融资融券、股转系统、私募投资基金等市场、产品或业务中建立了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起到了积极的效果。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是保护投资者的基础性制度,山西证监局对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进行摘选,供广大投资者和市场主体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

第八十七条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前款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达到规定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并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其基金份额认购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的单位和个人。

合格投资者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第九十八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向投资人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并根据投资人的风险承担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14年7月29日修订国务院令第653号)

第二十九条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融资融券业务,销售证券类金融产品,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并以书面和电子方式予以记载、保存。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所了解的客户情况推荐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具体规则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

第三十条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证券交易委托、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等业务合同,应当事先指定专人向客户讲解有关业务规则和合同内容,并将风险揭示书交由客户签字确认。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2015年7月1日证监会令第117号)

第四条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诱导不适当的客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

第十二条证券公司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办理客户征信,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诚信合规记录等情况,做好客户适当性管理工作,并以书面或者电子方式予以记载、保存。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10月29日证监会令第110号)

第四十七条期货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建立执业规范和内部问责机制,了解客户的经济实力、专业知识、投资经历和风险偏好等情况,审慎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提供与评估结果相适应的产品或者服务。

期货公司应当向客户全面客观介绍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产品或者服务的特征,充分揭示风险,并按照合同的约定,如实向客户提供与交易相关的资料、信息,不得欺诈或者误导客户。

期货公司应充分了解和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加强对客户的管理。

关于建立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2013年8月2日证监会公告<2013>32号)

第八条自然人投资者应当全面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能力、生理及心理承受能力等,审慎决定是否参与金融期货交易。

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经济组织从事金融期货交易业务,应当根据自身的经营管理特点和业务运作状况,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对自身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能力进行客观评估,审慎决定是否参与金融期货交易。

第九条投资者应当如实申报开户材料,不得采取虚假申报等手段规避投资者适当性标准要求。投资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投资者应当遵守买卖自负的原则,承担金融期货交易的履约责任,不得以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金融期货交易履约责任。

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2009年6月30日证监会公告<2009>14号)

第二条投资者参与创业板市场,应当熟悉创业板市场相关规定及规则,了解创业板市场风险特性,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并按照规定办理参与创业板市场相关手续。

第四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机制和业务流程,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偏好及其他相关信息,充分提示投资者审慎评估其参与创业板市场的适当性。

第六条投资者申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应当配合证券公司开展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如实提供所需信息,不得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规避有关要求。投资者不配合或提供虚假信息的,证券公司可以拒绝为其提供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服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港股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2014年9月26日上证发<2014>60号)

第三条投资者应当根据港股通投资者适当性条件及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港股通交易。

投资者应当遵循买者自负原则,不得以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条件为由拒绝承担港股通交易及交收责任。

第五条个人投资者参与港股通交易,应当符合《试点办法》和本指引规定的投资者适当性条件。

会员与个人投资者签署港股通交易委托协议前,应当对个人投资者是否符合投资者适当性条件进行核查,对个人投资者的资产状况、知识水平、风险承受能力和诚信状况等进行综合评估。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2013年12月30日股转系统公告<2013>41号)

第二条投资者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等相关业务,应当熟悉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相关规定,了解挂牌公司股票风险特征,结合自身风险偏好确定投资目标,客观评估自身的心理和生理承受能力、风险识别能力及风险控制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等业务。

第九条主办券商应当切实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了解投资者的身份、财务状况、证券投资经验等相关信息,评估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识别能力,有针对性地开展风险揭示、投资者知识普及、投资者服务等工作,引导投资者审慎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等相关业务。

第十一条投资者应当配合主办券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如实提供申报材料。投资者不予配合或提供虚假信息的,主办券商可以拒绝为其办理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相关业务。

热点 / Hot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友情链接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WAP
Powered by LC123.NET 8.5  © 2009-2015 红火传媒
鲁ICP备11015312号-1 本站常年法律顾问 王正兴 律师
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