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给300万聘礼订婚同居后分手 综合

法律法规网 小柯
法律法规网 优讯网  法律法规网 2016-11-26 00:09:29

彩礼是我国独特的婚嫁风俗,婚前给付彩礼的现象相当盛行。日前,身在广州的一名男子给300万聘礼给女方,订婚后,两人在四川某城市共筑爱巢并同居了大半年,然而,美好的开局,并没有带来太好的结局,两人还是分手了,那么,这百万彩礼还能要回吗?

身在广州的原告江某(男)和被告胡某(女,均为化名)经亲友介绍于某年3月初确立了恋爱关系。同月30日,江某就在广州天河城购买了一枚blinglingling的大钻戒,当场赠送给女方。

到了当年清明节前,男孩江某打算带女孩胡某回老家扫墓。但女方说了,按照女方家乡的习俗,未下聘订婚前,可不能随便便跟着男方回家扫墓。男方得先下聘礼300万元,以示诚意。男方诚意十足也很土豪,果断转账了300万。女方顺利跟着男方回家乡祭祖。

同年4月中旬,两人在广州香格里拉酒店举行了订婚仪式。仪式上,男方还向女方父母支付了108880元礼金。订婚后,两人在四川某城市共筑爱巢并同居了大半年。然而,双方在相处过程中因性格不合经常争吵,江某和胡某最终分手了。

于是男方提出,让女方返还钻戒及彩礼310多万元。可是,女方仅同意返还钻戒及108880元的礼金,至于订婚仪式前支付的300万元,女方认为属于恋爱诚意金,拒绝返还。双方为了这300万元闹上法庭。广州白云区法院一审审理后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男方向女方转账的300万元是否属于彩礼性质,女方应否返还。

最后,法院认为被告主张300万元属于原告为确定恋爱关系而赠送的诚意金之意见,不予采纳。彩礼系当事人一方以结婚为目的支付给另一方的钱物,如婚姻关系不能缔结,则给付彩礼的目的未能实现,给付方有权请求返还。

但考虑到原、被告双方举行订婚仪式后即同居生活已逾半年,法院依照《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酌情判定被告应返还原告280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没有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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