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8亿元罚款伤不了利乐
利乐被罚的意义更多是一种象征性的警示作用,对其业绩方面其实影响甚微;而实际上,如今的利乐在中国大陆市场的包材市场份额早已今不如昔
作者:法治周末记者代秀辉
来源:法治周末
长达4年之久的利乐垄断案终于落下帷幕。
利乐,是一家在全球范围内提供液体食品包装设备、技术服务、包装材料以及为液体食品生产企业提供生产线设计方案的大型跨国集团。
11月1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工商总局)在官网公布了对利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书认定,利乐旗下的6家公司2009年至2013年在中国大陆的一些市场行为构成了反垄断法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据此,工商总局决定对利乐处以2011年度在中国大陆相关商品市场销售额7%的罚款,合计约6.68亿元人民币。
尽管对结果感到遗憾,但我们接受工商总局的处罚决定,包括罚款金额,并宣布不提起上诉。对于工商总局的处罚决定,利乐公司在回复法治周末记者的邮件中称,接下来,我们将着眼于未来,把精力投入到业务发展上。我们对中国市场充满信心,并抱着坚定的承诺。
在我看来,对利乐的6.68亿元罚款更多的是一种象征性的警示作用,对其业绩方面其实影响甚微。中国品牌研究院研究员朱丹蓬对法治周末记者说。
利乐垄断的三宗罪
那么,利乐如何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政处罚书详细的阐述了利乐的这一行为。
经查,2009年至2013年期间,利乐实施了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包材、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和排除、限制竞争的忠诚折扣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在认定利乐在纸基无菌包装设备市场、纸基无菌包装设备技术服务市场、纸基无菌包装材料市场具有支配地位的前提下,工商总局在行政处罚书中称。
2009年至2013年期间,利乐在销售设备过程中,限定了设备客户在绩效确认期(指确认设备性能时间)、保证期(相当于质保期)以及经营租赁期内使用利乐包材或经利乐认可的包材,并作为没有按约定使用对销售产品免责的条件。
此外,2009年至2010年期间,利乐在技术服务中采用了千包协议,即客户必须在使用利乐提供的包材前提条件下,通过使用包材的数量为计量依据并设置固定服务费率,利乐提供设备维护。
除了搭售包材行为,利乐还存在限定交易的行为。而这,与一家上游材料供应商佛山华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珠海经济特区红塔仁恒纸业有限公司(两者以下简称红塔)有关。
包材原纸是液体食品纸基无菌包装的重要材料,对包材质量有决定性影响,主要有牛底纸和白底纸两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