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副行长受贿888888元 综合

法律法规网 花火
法律法规网 优讯网  法律法规网 2016-11-22 15:44:08

备受关注的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副行长延城贪腐一案于11月21日下午在内蒙古自治区包头中院四号法庭一审宣判。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延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内蒙古银行副行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888888元,并伙同内蒙古银行原董事长杨成林贪污公款5747500元。

被告人延城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八十五条、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构成受贿罪、贪污罪。被告人延城犯数罪,应当对其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延城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

延城,男,1959年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原系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2014年12月24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包头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2015年1月8日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包头市九原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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