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葡萄村原址上已经建成的楼盘摄影/黄日栋
浙江温州鹿城区葡萄村:征地拆迁遭质疑
发布日期:2016-11-07来源:人民法治网
《人民法治》杂志记者姚炎中黄日栋
2016年8月,记者接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南郊街道(原南汇街道)葡萄村部分村民的反映称,在葡萄村城中村改造项目中,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南汇街道办事处作为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鹿城区住建局)的授权实施单位,为了使葡萄村被拆迁农户自愿搬迁,与葡萄村被拆迁农户签订了《南汇街道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临时协议书》(以下简称临时协议书),并承诺按照实际丈量的房屋面积,即临时协议书上记载的房屋总建筑面积进行补偿安置,在未予补偿安置的情况下,拆除了他们自建的房屋,而事后又不按临时协议书进行补偿安置。
宅基被征收住宅无补偿
2016年9月12日,记者在温州采访时,温州市鹿城区南郊街道葡萄村村民告诉记者,葡萄村旧村改造经历了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2010年的旧村改造,主要涉及征地补偿。
村民告诉记者,第一阶段的征地进行很顺利。在2个月的时间内,村民便一致同意温州市国土资源局拟定的征收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就连听证会都自动放弃。并由葡萄村村委会与温州市征地事务处于2010年11月9日签订了两份《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其中《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违法用地)》涉及的征地面积为43.4055亩,补偿费用为370.2516万元;另一份协议书涉及的征地面积为259.869亩,补偿费用为502.3506万元。
记者从温州市国土资源局鹿城区分局了解到,2012年2月2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了温州市2010年度计划第十八批次建设用地(浙土字A【2010】-0610号),温州市人民政府于2011年4月24日发布了征收土地公告(2011年第17号)。该公告明确载明了地上附着物补偿按实际计价补偿。但记者在其和葡萄村委会签订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中看到,地面附着物补偿费为零。
奇怪的是,在征收土地时没有进行补偿的属于地上附着物的房屋,却于2012年以城中村改造进行房屋征收。
2012年4月,鹿城区住建局作为征收人,南汇街道办事处作为授权实施单位,开始对南汇街道葡萄村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房屋进行丈量征收,并陆续与葡萄村被拆迁农户签订了临时协议书。
据葡萄村被拆迁农户反映,签订临时协议书当时,政府是答应按照临时协议书上记载的房屋总建筑面积进行补偿安置的,所以在没有得到补偿的情况下,葡萄村被拆迁农户积极配合南汇街道城中村改造现场办公室,与其签订了《房屋腾空验收单》,并在非常短的时间内自愿搬迁腾空房屋。房屋经征收部门验收确认并发放腾空顺序号后,由征收部门予以拆除。
未登记房屋认定办法遭村民质疑
房屋被拆除后,南汇街道办事处便通知葡萄村被拆迁农户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正式协议。然而,这份所谓的正式协议与临时协议书上的房屋补偿面积竟然不一样,而且相差很大。为此,葡萄村被拆迁农户纷纷拒绝在正式协议上签字。
签临时协议时,政府说按照实际丈量面积进行补偿,我们认为这是合法的,所以我们才签了协议。等到房子拆除以后,却又说要重新签订一份正式协议,按正式协议进行补偿。可谁又能想到正式协议与临时协议相差那么大,那以前让我们签的那份临时协议,难道是闹着玩的?这不是一种欺骗行为吗?葡萄村村民对记者说,正式协议与临时协议之所以相差那么大,主要在于2012年4月19日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区征收国有土地上未登记房屋认定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未登记房屋认定办法》。
随后,村民向记者出示了《未登记房屋认定办法》,该办法第六条第(六)项规定,1990年3月31日前取得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规划、建设部门批准文件的农村村民住宅房屋,经依法认定、处理后,可视为合法建筑物。
《未登记房屋认定办法》的这一项规定遭到葡萄村村民的质疑,《未登记房屋认定办法》规定1990年3月31日之前自建的房屋可视为合法建筑物,1990年3月31日之后就是违章建筑物,一旦被认定为违章建筑,便无法得到补偿。当时签临时协议时说按照实际丈量面积进行补偿安置,现在却突然说1990年之前的为合法建筑,1990年之后就是违章建筑,请问依据的是什么来划定为1990年的?我们的房子都是在1994年以前建的,已经住了将近20年的房子,现在却说我们的是违章建筑,依据的又是什么?
村民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市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统一登记。而鹿城区从1990年后就不给村民的宅基地办理宅基证(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了,不给村民办宅基证于法无据。
知情村民透露,葡萄村却有宅基地甚至在2000年以后办理了宅基证。
征收宅基未补偿房屋涉嫌违法
在采访中,葡萄村部分村民对记者表示,葡萄村至今仍有户村民未拿到任何补偿。
村民质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但就葡萄村城中村改造项目作出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却是南汇街道,并非鹿城区人民政府。
村民说,政府在作出征收决定前,没有对未登记建筑这块先做出认定和处理,而是在征收决定发布后、房屋被腾空拆除后才对未登记建筑作出认定和张贴公示。
记者在鹿城区委宣传部,让宣传部工作人员联系该区主管国土、城建的副区长,宣传部以领导忙为由把记者领到该区的南郊街道办事处。南郊街道办事处相关工作人员表示,他们是按照市、区政府要求合法进行葡萄村的拆迁。
对此,记者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曹鎏教授,曹教授表示,进行土地征收时,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对包括房屋在内的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宪法》、《物权法》等都有规定,如果没有补偿就是违法。
曹教授还表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在村民没有得到补偿是不能拆除房屋的。另外,征收和拆迁适用的法规和文件,必须以协议签订之日之前的相关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