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深圳地铁猥亵多名女乘客 综合

法律法规网 花火
法律法规网 优讯网  法律法规网 2016-11-06 12:31:03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今日公布:今年10月12日,犯罪嫌疑人曹某在深圳地铁列车上,对车厢里的多名女乘客,采取摸臀部的方式进行猥亵,后被附近乘客阻止。

之后,曹某跑回并掏出随身携带的小刀,在车上随意挥舞,将车上的两名乘客刺成轻微伤,并肆意殴打其他乘客。持刀伤人后,曹某又在地铁车厢内奔跑并对车内的乘客大声叫喊有炸弹,造成乘客恐慌,导致大批乘客在地铁坂田站停靠时下车逃避,致使坂田站秩序混乱。

曹某在准备乘机逃脱时,被赶来的民警当场抓获。近日,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决定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曹某。

为什么不是强制猥亵罪?

据检察院介绍,虽然曹某对车厢里的多名女乘客采取摸屁股的方式进行猥亵,但是受害者要么躲开,要么大骂将其赶走,并没有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不知反抗,曹某也没有对受害者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它强制方法。

即便后来曹某有持刀伤人的行为,但是这时候其猥亵行为已经终止,伤害行为针对的不是被猥亵者,而是其他乘客。因此,曹某的猥亵行为,不能构成强制猥亵罪,只能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寻衅滋事罪是个什么鬼?

难不成曹某的行为刑法就不管了?

非也!因为《刑法》第293条,对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还规定了寻衅滋事罪。

需注意的是,所谓随意,其殴打、骚扰行为必须针对的是不特定的人,如本案中曹某持小刀随意挥舞,将车上的两名乘客刺成轻微伤,并肆意殴打其他乘客,针对的就是车厢内不特定的乘客。如果曹某有着明确的殴打、伤害对象,涉嫌的罪名将不再是寻衅滋事罪,在造成轻伤的情况下可能会构成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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