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与丈夫段某从外地来上海打拼已有十余年,有了两个小孩,虽有一定积蓄,但却因为户口问题一直无法买房。
2013年,正巧在做房产中介的朋友程某为他们推荐了虹井路368弄一套潘某挂牌出售的住房。房证齐全,地段也不错,夫妻俩决定买下这套房屋。因当时新的房产国五条出台,夫妻俩决定,通过离婚让唐女士与上海籍程某结婚的方式购房。3月,唐某和程某与潘某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同年6月拿到房产证后,唐某与程某办理了离婚手续,房产证上只有唐女士一人名字。8月,唐女士与段某复婚。
完成所有手续后,唐女士一家准备搬进新屋,但该屋内还住着原房东潘某的朋友侯某。面对上门的唐女士一家,侯某道出了另外一番情况。早在2005年,潘某已经将这套房子转让于他,并非租借,他不但拿出该房屋原来的房产证,还表示潘某在2008年签有《房屋转让书》。
对此,潘某坚称自己只是把房子借与其居住,房产证也是为方便其证明时使用,事后曾向对方索要,但遭到拒绝,2011年,他以挂失的方式重新补办了新证。潘某还表示,侯某所说的《房屋转让书》是假的,上面的签名并非其本人所签。
唐女士起诉侯某,要求其搬出该房屋,随后侯某提出反诉,认为潘某与唐女士及中介通过假结婚的方式恶意串通,诉请潘某与唐女士的交易作废。法庭指定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房屋转让书》进行笔迹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为不是潘某本人书写。侯某对鉴定意见提出质疑,要求《上海市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再次进行意见咨询,结论是:倾向潘某所写。
一审结果法院判决认为,虽然唐女士是通过先离婚后结婚的方式进行买房,但没证据显示其与中介及潘某存在恶意串通,而且所有的交易手续均合法有效,驳回了侯某的所有诉求,侯某不服提起上诉。
2016年6月,闵行法院重审该案。法院审理后,认定唐女士与潘某等存在恶意串通行为,支持了侯某的所有诉求。唐、潘等人不服再提上诉。10月31日,该案重审二审在一中院15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因为两份司法鉴定结果不同,潘某的代理律师提出了申请第三次笔迹鉴定,法院将择日对该案进行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