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无锡滨湖法院审理一起因房屋质量问题,拒交物业费的案件,法院最终判决业主仍应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及公共能耗费。
据了解某小区物业公司起诉称,其小区内业主张某一家自2015年1月1日起拒绝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经过数次催讨未果,诉诸法院要求判决张某一家支付拖欠的物业费及公共能耗费。
张某在庭上辩称,其名下的该套房屋自入住后便存在花园外墙裂缝、下沉及房屋外墙漏水、发霉等现象。他向小区物业公司反应上述情况,直至2015年,物业公司派人对花园外墙开裂部位进行了维修,但对外墙渗漏水、发霉问题未作处理。房屋发霉问题已经影响其正常生活,故其要求物业公司承担一定的责任,对物业费进行扣减。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物业管理是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张某房屋的渗漏水、发霉等自用部位维修、维护的项目,不在合同约定的物业公司服务范围内。法院一审判决张某应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一万余元及公共能耗费五百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