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年9月14日
地点:离石区人民法院
案由:医疗纠纷
案情回放:
被申请人杨某怀疑自己被离石区滨河北路百姓平价大药房(以下简称药房)老板欺骗,于2014年10月20日凌晨2时许,用事先准备好的汽油、铁锤等物窜至药房外,使用铁锤将东侧玻璃大门砸碎,并将汽油扔入药房内,使用火柴引燃后逃窜。随后火势蔓延至楼上的吕梁市疾控中心(以下简称中心)顶楼,致药房和中心多间办公室被烧毁,大量公私财物受损。经过对中心被烧毁物品进行价格认定,损失金额为284741元。经过对整个大楼安全性鉴定,建议拆除重建。
庭审现场:
2016年9月14日,离石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由离石区检察院提出的对杨某强制医疗申请案。开庭时,考虑到被申请人杨某的精神状况不好并未出庭,其妻子宋某出庭应诉。
随着法槌的敲击声落下,审判长宣布开庭。紧接着,他围绕强制医疗的三个必备要件作为本案的争议点。一是杨某是否实施了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暴力行为,二是是否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三是是否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
首先由公诉人宣读了起诉书,提出对杨某强制医疗。同时,向审判长分别提交了2014年和2015年司法医学鉴定。报告显示,2014年11月12日,经山西省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司法医学鉴定,杨某患精神分裂症,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2015年3月12日,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科对杨某精神状态、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定,杨某临床诊断为精神分裂症。
依据这两份鉴定报告,认为2014年10月20日杨某在中心一楼的药房纵火受精神疾病影响,动机属病理性,辨认能力丧失,应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建议给予专科治疗,防止再次发生意外。公诉人说。
随后,公诉人问宋某对杨某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有无异议,宋某摇头表示没有异议。
法庭调查结束后,审判长说:2016年8月26日,在受理了公诉机关提出对杨某强制医疗的申请后,我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认真审查关键证据。为确保决定公正客观,专门前往吕梁市荣军医院会见了被申请人杨某,实地了解其治疗恢复状况,亲身观察被申请人的言谈举止、思维活动,对其精神状态进行正确的评估,对其是否确实患有精神病、是否应强制医疗作出客观的评价,并听取杨某主治医师的意见。
最终,经法院审理认为,被申请人杨某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经鉴定属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但存在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应予强制医疗,故依法对杨某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由于此案是2013年1月1日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离石区审结的首例强制医疗案件,所以在宣读判决结果后,审判长向宋某补充说:我院在案件受理、审查、决定等整个环节均以法律为准绳,根据本案实际,调阅相关资料,借鉴其他地区对同类案件的审理情况,才作出了对杨某强制医疗的决定。这不仅有利于他的身心健康,更要避免再次实施危害社会或自己的行为。
法官寄语:
长期以来,有关精神病人犯罪的案件屡屡发生,如何处置精神病人暴力犯罪一直备受社会关注。刑诉法修订后,在特别程序中以专章的形式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制度加以规定,有效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对维护社会安全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在审理该类案件中,应准确把握强制医疗案件适用的条件,注重对该类案件实体的审查,强化对案件证据的审查力度,确保做出决定的准确性。同时注重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告知当事人所拥有的诉讼权利义务,注意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尊严,切实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