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原平唐某殴打查赌民警妨害公务获刑四个月 综合

法律法规网 伊文
法律法规网 优讯网  法律法规网 2016-10-23 21:26:54

唐某在本村自己家中开一麻将馆,村里的人们来此打麻将、赌博。2016年1月6日10时许,接到群众举报的原平市公安局王家庄派出所民警康某等人前往调查,到达现场后发现有两桌人正在打麻将赌博。民警要求参赌人员回派出所接受调查时,唐某态度恶劣,拒不配合,站在出警车辆前阻拦民警将涉嫌赌博的违法人员带走。民警闫某和司机樊某对其进行劝阻时,唐某又用拳头打闫某的胸口,用脚踢樊某,致使民警的公务执法活动无法进行。最后,民警只将唐某夫妇带回王家庄派出所,到达派出所后,唐某拒不接受调查,不进办案区,在其丈夫兰某的唆使下,躺在地上无理纠缠,致使民警长时间无法正常工作。

原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无理纠缠、阻碍公安民警依法执行公务,并殴打民警,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被告人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错误,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依法判决被告人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庭审中,原审被告人唐某辩称原判认定事实不对,其没有打、闹,并提交不服一审判决陈述证明一份,拟证实其辩称。

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碍公务罪,应依法惩处。原判综合考虑上诉人唐某的犯罪事实、社会危害后果等情节,对其处罚,符合法律规定,判处拘役四个月,量刑适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唐某当庭辩称原判认定事实不对,其没有打、闹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唐某当庭提交的不服一审判决陈述证明一份,经查,该证明仅有李某秀、杨某花等五人的签名、捺印,上述人员身份情况不详致使该证据的真实性存疑,且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故该证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量刑适当,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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