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的初探 综合

法律法规网 晶晶
法律法规网 优讯网  法律法规网 2016-10-13 17:16:06

党的十八大报告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列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五位一体总体布局。面对广大老百姓对生态文明的向往和建设美丽富裕兴县的期待,环保部门将义不容辞、勇挑重担,守住环保工作主阵地,当好生态文明建设的主力军,笔者结合自身从事多年环保工作经验,谈一些粗浅的认识,仅供大家参考。

一、当前生态环境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开展的生态环境执法工作中,我们清醒地看到,由于我国粗放的经济增长方式尚未根本转变,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换取眼前和局部利益的现象依然存在,生态环境恶化的总体趋势并没有得到有效地遏制。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公众环境维权意识的提高,人们更加关注生态环境的保护,环境保护的压力也越来越大,环境执法存在的不能适应经济快速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问题也越来越严重。这些问题及其形成的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与执法监督体系不健全。近年来,环境执法工作正在逐步形成以集中式执法检查活动为推动,以日常监督执法为基础,以公众和舆论监督为支持的现场监督执法工作体系。一般来讲,环保部门对环境污染防治比较重视,但对生态环境执法还没有引起足够重视。例如,生态环境检查力量薄弱,执法人员配备不足,加上执法权限有限,不能适应当前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执法对象数量庞大,生态保护执法主体分散在水利、林业、农委、国土等多个部门,环保部门难以统一指挥和协调,执法能力大受影响,给环境违法行为者提供可乘之机。

2.生态环境管理体制不顺,环保部门难以发挥统一监管作用。我国出台的每一部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几乎都有管理体制的规定,而最基本的管理规定模式就是某某行政主管部门对某一事项进行统一监督管理,某某、某某、部门结合各自的职责对某某事项进行监督管理。到底怎样统一?统一监督管理的部门对结合自己职责进行管理的部门可以提出什么要求?分管部门不履行职责时统管部门怎么处置?等等,都没有作出规定。这就使得统管部门想统统不起来,得不到有关部门的有效配合。而分管部门总感觉自己是处于配角的地位,实施监督管理也是为统管部门做嫁衣裳,有了成绩尽是统管部门的,因而缺乏管理的积极性。另外,使分管部门不能很好地行使监督权的另一个原因在于,立法中在规定统管部门的职责时,往往对审批权、收费权、处罚权规定得比较具体,而对分管部门虽然有时规定一些监督检查权,但却不让分管部门参与审批、收费和处罚,这样就使得分管部门觉得自己的管理没有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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