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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引导合理消费,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化妆品消费税政策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对普通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征收消费税,将化妆品税目名称更名为高档化妆品。征收范围包括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税率调整为15%。
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高档护肤类化妆品是指生产环节销售价格在10元/毫升或15元/片及以上的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护肤类化妆品。
二、本通知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