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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岚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岚县公安局民警的协助下,将一名被法院裁定撤销缓刑的社区矫正人员成功移送看守所收监执行。这是自岚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开展以来首例对因未按规定时间报到而撤销缓刑予以收监执行的案件。
据悉,社区矫正人员杨某某因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6月1日被岚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岚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于2016年6月15日签收岚县人民法院送达杨某某的法律文书,杨某某应于2016年6月27前来岚县司法局报到。但截止2016年7月12日该犯一直未来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岚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多次联系杨某某本人及家属告知其前来报到,并于7月4日通报了岚县人民法院,在岚县公安局东村派出所的协助下对杨某某进行查找,但仍下落不明。
鉴于社区服刑人员杨某某未按规定时间到岚县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之规定,岚县司法局于2016年7月12日依法依规向岚县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同时抄送岚县人民检察院、岚县公安局。岚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对杨某某撤销缓刑并收监执行原判拘役四个月的裁定。目前杨某某已被羁押于岚县看守所服刑。
社区矫正人员杨某某接到裁定书被押送至看守所后悔恨不已,向押送他的工作人员保证,一定要认真遵守监规,反思自己的错误行为,出狱后好好做人。这起收监执行案例经过岚县法、检、公、司等部门的联动协作,不仅有效维护了社区矫正非监禁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为依法查处社区矫正违法行为积累了经验,同时对其他社区矫正人员敲响了依法服刑、自觉接受教育矫正管理的警钟。